本報濟南9月26日訊(記者 高擴) 26日經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專門對社會上的“啃老”現象作出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條例確立了老年人享有的一系列權利,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租賃關係。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老年人有依法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針對多發的老年人與子女的住房糾紛問題,條例明確,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租賃關係。條例還進一步規定,贍養人對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維修的義務。子女或其他親屬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約定期滿應當及時歸還;沒有約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權隨時要求歸還。
  山東舜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華表示,城市房價越來越高昂,房子往往成為老年人最具價值的財產,尤其是在多個子女的家庭,更容易產生房產上的糾紛。新修的條例從財產權的視角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住房財產權,在法律的保障下,老年人才能真正歡度晚年。
  條例對子女的贍養義務也作出了具體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贍養人的生活水平。
  精神贍養的規定引人註目。條例明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以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王建華說,“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贍養的內容是倡導性的立法,在執行層面可能不易落實,但這也表明,立法機構認為,與物質需求相比,老年人需要更多的精神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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