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1月4日電 (郝紹彬 肖風雲 劉賢)車庫入口崗亭人員休假,由負責巡邏的車管員代班,操作擋車桿時將行人砸傷,責任由誰承擔?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日前對該起健康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車庫管理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判賠8745.48元。
  2013年1月25日9時許,楊某在前往某車庫途中,在經過出入口時,被擋車桿端頭打中右眼部,並打碎右眼眼鏡鏡片,致使眼部受傷,被送醫院住院治療。四天后出院,共產生治療費6304.86元,其中物業管理處墊付2000元,剩餘4304.86元由楊某本人支付。
  楊某出院後,與物業管理處多次協商,均被拒絕賠償,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4710元。
  楊某認為,物業管理處占用消防通道設立崗亭致使行人無法通過,且無警示標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管理處辯稱,事發時楊某在車庫進出口處來回走動打電話,經工作人員提醒仍未引起註意,致使其走到擋車桿位置時被打傷。事發時,車庫的出入口人行通道能正常使用。此外,管理處工作人員已將傷者送至醫院,並墊付了醫療費,故不應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管理處作為車庫管理者,對進入該車庫的人員有安全保障義務。
  現管理處工作人員在操作擋車桿時,不慎將楊某打傷,故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且從查明的事實來看,管理處確實存在對在崗人員管理不規範以及擋車桿操作安全註意不到位等過錯。
  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經過車庫出入口時未對自身安全盡到必要的註意義務,亦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綜合原雙方過錯程度,認定楊某的損害賠償責任由管理處承擔80%,楊某自行承擔20%。
  法院遂根據所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並扣除管理處已墊付的費用,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解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管理處作為車庫的管理者,因其工作人員私自代班,在操作擋車桿時不慎將行人楊某打傷,屬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由於楊某自身亦存在過錯,故可相應減輕侵權人即管理處的責任。  (原標題:車管員操作擋車桿砸傷路人 法院判定代班者過錯物業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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