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對外公佈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一起“駕駛人在人行道上違法停車不服處罰告交警”的案例,在公佈後引發市民和網友的廣泛爭議。
  新聞緣起
  不滿被罰款起訴交警法院判“罰款變警告”
  2010年6月,許強在濟南市經五路金德利快餐店吃早餐時,將私家車東西向停放在快餐店門前的人行通道上,被濟南市交警支隊市中區大隊罰款一百元。許強認為處罰過重,提起行政訴訟。2010年7月,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2010年10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變更“給予許強罰款一百元的處罰”為“給予許強警告的處罰”。
  市民熱議
  人行通道上停車罰款OR警告
  噪規則是不容破壞的,如果這次不罰,以後會有更多的人認為機動車是可以停在人行道上的。正是因各種違法停車沒處理到位,才有這種判罰,這事如果有一起就處理一起,大家也就成習慣了,這樣的訴訟也根本不會發生。
  噪如果許強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駕駛證,他就應該知道,機動車是不能夠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停在人行道上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即使他停在那裡的目的不是影響車輛和人員通行,但是他的違法行為已經發生了,和當時人行道上有沒有人通行並無關係,按照法律規定去做出處罰應該是沒有錯誤的。
  噪應該看停多長時間,如果一停一天那肯定要罰款。但是如果只是吃個早餐花個10來分鐘,附近又沒有停車場,進行口頭警告就夠了。
  噪罰款不是不可以,但罰款的前提是有足夠停車的地方,這時再亂停車就該罰。機動車確實不應該停在人行道上,可是沿路邊的停車位太少,有時候是迫不得已才停到人行道上的。
  噪我覺得這個新聞的焦點不是在於要不要罰款。而在於交警對於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車有沒有處罰權,因為交警的執法權在馬路上,人行道上的執法權在城市行政執法局。
  交警聲音
  對案件不作評論亂停車照罰不誤
  這兩天,記者接到多個電話,詢問違法停車被交警貼單子後是否可以改為警告處理。對於上述問題,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人士表示,法院判決有法律依據和看問題的角度,交警對案件不作評論。
  今後違法停車會不會改為警告處理?該人士表示“絕對不會”。他說,交警仍將按照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罰款100元,不計分。如果有駕駛人提出異議,可以到交警支隊法制部門覆議,也可以到法院申訴,交警尊重法院的最終判決。
  該人士稱,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享有路權,路權體現的就是一種公平和公正,路權神聖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應該以任何藉口去侵占別人的路權。而且,交通參與者的身份是不停轉變的,你既可以是駕駛人,也可以是行人,但是不管你以何種形式參與交通,都應該遵守法律規定,維護法律尊嚴。
  律師觀點
  判決結果值得商榷
  山東樹森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敬濤表示,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所謂顯失公正,是指行政處罰的幅度明顯不公,存在畸輕或畸重,明顯地違背了行政處罰法的“過罰相當原則”。
  判決書稱,“本案中許某停車目的是不影響車輛和人員的通行,主觀上並沒有違反交通管理的故意,客觀上也符合人們的通常認知。”李敬濤認為這些理由不符合變更處罰的法定理由。他說,事實上,本案行政相對人確實存在行政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關於“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規定,給予100元罰款也未超過法定處罰幅度。該行政處罰不屬於“處罰幅度明顯不公、存在畸輕或畸重”的情形,認定為“顯失公正”有些勉強。他認為,該案以判決書所述理由做出變更“罰款100元”為“警告”的判決結果,值得商榷。 (本報記者 韓磊 實習生 侯月)  (原標題:交警:亂停車照罰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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